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精简整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便利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CCC标志”)加施,国家认监委决定对CCC标志发放管理工作进行改革。
一.取消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和收费
1.自2018年3月20日起,取消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审核,并取消相应的审核收费,由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
2.获证企业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执行。
(1)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CCC标志。
(2)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CCC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3)CCC标志分为标准规格CCC标志和非标准规格CCC标志。CCC标志椭圆型长短轴外直径比例为8:6.3,具体图形比例如图一所示。
名称 |
A |
A1 |
B |
B1 |
比例值 |
8 |
7.5 |
6.3 |
5.8 |
(4)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的颜色为白色底版、黑色图案。如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以上各种方式在以下简称印刷/模压)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加施CCC标志,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5)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CCC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印刷/模压CCC标志的,CCC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在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CCC标志的,其CCC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规定加施CCC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6)CCC标志可按照基本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且确保认证标志图案的清晰可识。
(7)获证企业需要标准规格CCC标志时,可向指定认证机构购买标准规格CCC标志。
(8)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CCC标志。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CCC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9)获证企业应当建立CCC标志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10)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所辖地区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对其发证产品的CCC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二.关于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
1.自2018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规定执行。
2.2018年5月1日前,各指定认证机构应完成标准规格CCC标志发放管理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CCC标志发放管理程序、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并予以公布。
3.指定标志发放管理机构(北京中强认产品标志技术服务中心)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管理工作至2018年5月31日,自2018年6月1日起,不再承担标准规格CCC标志的发放工作。
三.简化整合CCC标志的类别
自2018年3月20日起,CCC标志不再标注S(安全产品)、EMC(电磁兼容)、S&E(安全与电磁兼容)、F(消防)、I(信息安全)等细分类别,原有CCC标志可根据模具更换周期及产品库存等情况自然过渡淘汰。
四.加强CCC标志加施行为的后续监管
获证企业在加施标准规格CCC标志以及自行印刷/模压CCC标志时,应严格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加施管理要求》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要求,建立本单位的CCC标志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对CCC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指定认证机构应加强对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获证企业正确使用CCC标志,落实认证机构主体责任。
各级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加施CCC标志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五.其他事项
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公告2001年第1号)及《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公告2002年第7号)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
展源
何发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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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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