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委托物流运送高度精密仪器,结果造成部分损坏。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5.5万元。但物流认为,根据损失比例计算,只同意赔偿1.25万元。近日,青浦区法院一审判决物流赔偿5万元。
易盛公司是一家电子仪器生产企业,产品是高度精密仪器,每台机器价值都上万元,产品运送都交给大型物流企业负责。去年8月,公司要将一批货发给山东威海的顾客,共11件。物流公司在运送时用木架打包成4件,其中1件系设备主机,其他3件系配件。几天后货物运抵威海,客户在验收时却发现主机出现损坏,中轴轨道弯曲了。
法庭上,易盛公司列出一笔账:主机是货物中的重要部分,价值占整套设备的80%—85%。该仪器是客户定制,零配件重新组合制造全新设备需30万元;同时,此事使自己商业名誉受到不良影响,要求赔偿5万元;员工误工费、交通费、调档费等,共计35.5万元。物流公司也振振有词:原告是办理的保价运输,承运规则是货物全部灭失,按货物保价声明价值赔偿;货物部分毁损或灭失,按声明价值和损失比例赔偿,最高不超过声明价值。原告未足额保价,声明价格是10万。根据原告主张的损失比例、保价金额和件数比例计算,赔偿金额为1.2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选择保价运输,应当如实声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条款作为确定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内容,应属于双方对货物赔偿额的有效约定。原告为减少运输成本而未进行足额保价,应当自行承担过错责任。故即使原告托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全损,被告也仅应根据双方运输合同约定在原告声明的价值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货损价值,对原告提出的主机弯曲无法修复及重新组装需30万的意见,被告表示不清楚,原告也未提出价格认证或价值鉴定,应当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采取按件数平均计算损失金额,且重复计算损失比例的方法有失公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综合考量货物价值、未足额保价、设备损坏情况、可再利用配件价值及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货损的赔偿为5万元,但原告诉请的其他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客观存在,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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