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 355-2007)试行多年来,其在水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对日益发展的技术的适应性存在一定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日常运维工作存在部分不合理的规定;标准缺少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现场运维和比对;未对现场数据的采集和上报进行明确定义;水样采集及比对监测存在一定的问题;缺乏完善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因此对原标准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推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水平的发展。
与此同时,目前我国现行的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化学需氧量、氨氮、pH 的排放标准限值。可见对这些项目的排放监控十分重要,修订原标准,可更好地满足实施这些标准的需要,也更有利于控制这些重要污染物的排放,保证总量减排工作的实施。
标准修订前后适用范围区别
原标准的适用范围及存在的问题
原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中的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水质自动分析仪、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流量计等仪器设备运行和考核的技术要求。
原标准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涉及过多的管理性质的内容,对标准服务对象定位不清晰;缺乏对仪器参数的管理,无法通过参数判定仪器是否在正常运行状态、监测数据是否准确可用;仪器参数管理、流量比对、水样采集、数据上报及运行技术质控等方面无较为明确的规定,导致现场运行人员理解不一致。运行维护工作、记录表格不统一,无法满足环境管理的需求。
新标准的适用范围
新标准修订后删去原标准中涉及管理性质的规定,仅保留技术规定,规范了运行维护内容,加强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修订后适用范围如下:本标准适用于通过 HJ 354 验收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各组成部分以及所采用的流量计、水质自动采样器、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有机碳(TOC)水质自动分析仪、氨氮(NH3-N)水质自动分析仪、总磷(TP)水质自动分析仪、总氮(TN)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pH 水质自动分析仪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本标准适用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单位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该标准是对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2007 年颁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HJ/T 353-2007)的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和考核技术要求;增加了参数管理及设置要求;增加了水样采集的方式和监测数据的获得频次以及数据上报的要求;增加了超声波明渠流量计的现场比对要求;增加了参考性的统一的运行考核表格;调整了日常运行维护工作的内容;调整了运行过程中的质控手段,明确了各指标的计算方法。
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新标准对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单位和人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范了运行单位和人员的技术条件。新增内容如下:运行单位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的要求
为防止运维现场仪器不合理的测试量程设置和采集量程设置,保证测定数据及采集数据的准确性,新标准对参数设置进行了规定: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倍。当实际水样排放浓度超出量程设置要求时应按要求进行人工监测。该规定可尽可能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有效监管;针对现场数采仪模拟量采集的问题进行规定,要求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和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必须一致,这一点可有效杜绝部分数据造假的问题。
仪器运行参数的管理
新标准对在线监测仪的测量过程参数(影响分析仪测试结果的参数)以及数据采集过程中的参数的操作权限和设定进行了新增修订,以保证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主要的新增内容: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 年;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
采样方式
原标准中,某时间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浓度由固定时间点的瞬时样来表示,存在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地方。修订后规定了连续排放、间歇排放以及瞬时水样的采样方式。修订后除 pH 值、温度及流量外,其余监测因子采用某时间段内的混合水样来代替之前的瞬时样,这样可更科学的反映现场排污情况,并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某些偷排漏排的情况发生。
数据上报
原标准中,未对数据的采集和上报进行具体规定,仅规定每天数据个数。现场实际运行中,因各运维单位理解不一致,导致现场数据意义不明确,无法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新标准修订后对数据的采集点、采集时间、上报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以及分析仪、数采仪存储数据时的时间的标记都做了具体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某个时间点的数据代表的是哪个时间段的污染物排放浓度,便于现场运行部门和责任管理部门真实掌握现场排放情况。
检查维护要求
原标准中,运行与日常维护规定较为笼统。为了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稳定,数据有效可靠,根据水污染源排放特点以及标准的适用范围等,新标准修订后调整了日常运行和维护的具体内容,并按日、周、月、季度进行划分,形成作业手册,方便现场运维人员的操作,同时对废液的收集和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运行技术及质控要求
新标准规定了仪器通过标样自动核查和自动校准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对核查的时限和校准的时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调整了实际水样比对的时间间隔,以及增加了数据有效性的判定。整个现场运行通过标样自动核查、仪器自动校准、实际水样比对、有效数据率四个指标形成闭环体系,在保证在线监测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提高了运维效率,主要内容如下:
1.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应选用浓度约为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0.5倍的标准样品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如果自动标样核查结果不满足表1的规定,则应对仪器进行自动校准。仪器自动校准完后应使用标准溶液进行验证(可使用自动标样核查代替该操作),验证结果应满足标准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如不符合则应重新进行一次校准和验证。
2.CODcr、TOC、NH3-N、TP、TN、pH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应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标准中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见表1,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的结果不满足规定的性能指标要求时,应对仪器进行校准和标准溶液验证后再次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3.流量的数据与污染物浓度的数据同等重要,原标准缺少流量比对的方法。新标准修订增加了现场流量比对的具体要求,除国家颁布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方法外,新标准另推荐可采用磁致伸缩液位计加标准流量计算公式(便携式流量比对装置)的方式进行现场比对试验。
4.新标准修订对质量控制部分也进行了规定应按照HJ 91.1、HJ 493以及本标准的相关要求对水样分析、自动监测实施质量控制;对某一时段、某些异常水样,应不定期进行平行监测、加密监测和留样比对试验;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所使用的标准溶液应正确保存且经有证的标准样品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
5.有效数据率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90%,有效数据的判定参见HJ 356的相关规定。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
根据水污染源现场的实际调研情况,新标准对仪器的检修进行了调整: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报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保证检修的可控性;删除仪器故障修复的时限,由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避免某些现场不可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情况;调整了检修和故障期间采用人工监测的频次,调整到至少每6 h/次,贴合管理部门要求,同时可防止出现运维不作为的情况。
运行考核及比对监测要求
新标准要求运行考核从参数设置和管理、检查维护、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校准、比对试验、检修和故障处理、比对监测以及记录与档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确保运行工作的准确、有效。新标准对比对监测部分进行了去管理化调整,删除监督性监测等一些要求,由环境管理部门自行决定监督性监测等具体工作,同时增加和调整了比对监测过程应注意的技术要求,包括比对试验装置的要求、样品采集与保存的要求、仪器采样管理的要求、仪器质量控制的要求和比对监测仪器的性能要求等。
运行档案与记录和附录
新标准修订前,国内水污染源现场无较统一规范的记录表格,存在记录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一系列的问题。新标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规范,标准附录制定了10份参考性的表格,内容包括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基本情况、巡检维护记录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记录表、标样核查及校准结果记录表、检修记录表、易耗品更换记录表、标准样品更换记录表、实际水样比对试验结果记录表、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运行工作检查表。便于现场运维人员的操作、运维单位对运维人员的管理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对运维单位的检查和考核。
新标准在水质在线监测领域的意义及实施建议
新标准具有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和环保工作的需要,可在未来较长时间有效实施,促进环境管理;更有针对性,满足运行单位和管理部门的需求;对进一步完善、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具有重要意义;与其他3个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共同形成了水污染源在线监测完整、系统的标准体系。
目前更新发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相关技术规范共4个,即《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 356-2019),分别从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安装、验收、运行与考核、数据有效性判别4个方面作出了技术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关于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规范,四个标准之间承上启下,缺一不可。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作为以上系列标准不可缺少的关键内容,充分考虑了与其他三个标准的严密衔接,对于其他三个标准中已规定的内容不再作重复规定,仅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和考核内容进行规定。建议该标准与其他三个标准配套结合使用,以共同保证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及考核工作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
总结
水污染源监测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的重要措施,是环境管理的基础和技术支持。在线监测是污染源排放实时动态连续监控唯一可行的技术手段,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与考核直接关系到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是污染防治、环境监管工作开展的技术基础。
笔者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进行了梳理总结,本文可供污水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备生产单位、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单位以及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在线监测设备日常运行比对检测)开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及考核相关工作时参考。
实验与分析
展源
何发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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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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