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在2020年12月18日对HJ 442-2008进行了修订,发布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HJ 442-2020),标准在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主要依据。
新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还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等做了规定;新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如水质、沉积物、生物质量、生物、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突发环境事件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42.3-2020) 、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以及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 442.5-2020) 与环境监测分析领域相关。与2008版相比,第三部分-近岸海域水质监测 (HJ 442.3-2020)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第四部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 则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补充了两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第五部分-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 (HJ 442.5-2020)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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