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20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印发《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方案(2020-2021年)》。《方案》印发以来,各部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协同联动、有序推进,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专项整治,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初步形成条块结合、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在打击保健食品领域非法生产经营、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方面取得阶段性成果。
在过去的一年中,市场监管总局以案件查办为抓手,以日常监管为手段,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虚假宣传、传销和违规直销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公安部加大保健食品犯罪打击力度,在“昆仑2020”专项行动中,将打击保健食品领域犯罪列为1号行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商务部严格新增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备案管理,督促直销企业做好信息披露等工作;文化和旅游部大力整治以文化活动、不合理低价游为载体进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广电总局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立即停播违规保健食品广播电视广告,严肃查处播出机构违规行为;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修订《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进一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环节,保持高压态势,持续净化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关于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的情况包括:
(1)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保健品广告;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误认为不使用这些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2)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等描述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3)利用或出现国家机关及相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以虚假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等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4)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或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其他产品的情形。
(5)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或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或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等,均属于保健食品夸大和虚假宣传。
评论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