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分享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现场作业要点
本文将着重分享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现场作业的法规依据、工作内容及相关的宝贵经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环境监管,是从源头上预防和管控土壤、地下水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
(2)《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3)《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生态环境法律义务,采取措施防治环境污染,防范环境风险。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依据《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指南》的通知》(总站土字[2022]226号),每家企业都需要编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报告》,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概况、工作依据、信息采集、污染识别、点位布设、监测项目、监测方法、质量保障和控制等,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备案。
在了解企业内各设施信息的前提下开展踏勘工作。对照企业平面布置图,了解其设施构造、工艺流程及主要功能,观察各设施周边是否存在发生污染的可能性。了解企业周边的管网情况以及周边敏感点的分布情况。结合企业内部以及周边情况进行监测点位的布设。访谈熟悉企业生产活动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分析收集的资料,初步判定土壤污染特征因子和迁移途径。明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所属污染影响类型,即大气沉降影响型、水迁移影响型和运输途径影响型。企业存在多种土壤污染迁移途径时,须同时考虑各类型叠加影响。
点位布设是监测工作的重点,主要包括对照点和监测点,均需要对各监测点做进一步的核查和确认。
对照点:土壤和地下水对照点位通常在企业周边一定范围内(1 km 范围内为宜),尽量选择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布设对照点。
监测点:可以结合目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可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类型进行分类设置,包括大气沉降影响型(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等),水迁移影响型(随雨水和积水等形成的临时地表径流,或易迁移污染物可能随地下水迁移出厂界),运输途径影响型(涉及废弃物运输等),以及多监管对象密集区等特殊场景。
理论布点后,需进行点位核查,确认点位周边环境和采样条件与布点要求相一致。形成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厂界及其周边点位位置关系图。现场环境不具备采样条件、地下水井设置位置影响周边设施正常使用,或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等情况,可进行点位调整。
土壤采样按照HJ 1019和HJ/T 166的要求执行。地下水采样按照 HJ 164和HJ 1019执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项目结合监测类型而定,通常应包括:
地块利用历史和周边相邻区域其他企业可能涉及的其他污染物;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每2年监测1次全部土壤点位,每年监测2次地下水,分别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监测1次。有其他管理需求时,可提高监测频次。
现场作业主要包括定点,点位复核,安全排查,土壤钻探,土壤筛查与采样,地下水监测井建设,洗井,地下水样品采集,样品保存与运输等。
做好作业许可协调:由于监管单位遍布各区域,设备移动较多,需要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和协调,申请作业许可。可以提前准备好所有需要的材料和文件,以便快速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注意作业安全: 大多数作业区域为公共区域,地下管线情况复杂。在进行作业前,必须进行地下管线勘察,并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确保作业安全。在作业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和安全措施进行操作,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提供全过程资料:项目技术要求较高,通常需要视频等全过程资料。在进行土壤污染调查项目时,要及时记录和保存相关数据和资料,包括进场前的踏勘和采样数据、调查过程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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