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始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标准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开始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反馈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环境健康标准专业委员会。
时隔15年,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2006进行修订。
本次标准修订对标准的范围进行更加明确的表述,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更新,对集中式供水、小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出厂水、末梢水、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等术语和定义进行修订完善或增减,对全文一些条款中的文字进行编辑性修改。在此基础上,与 2006版相比,修订主要内容有:
1、指标数量的调整
标准正文中的水质指标由 GB 5749-2006的
106项调整到 97项
,修订后的文本包括
常规指标43项和扩展指标54项。
其中增加了 4项指标,包括高氯酸盐、乙草胺、 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删除了 13项指标,包括耐热大肠菌群、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 CN-计)、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 1,1,1-三氯乙烷、 1,2-二氯苯和乙苯。
根据水质指标的特点,将指标分类方法由 GB 5749—2006的“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 ”调整为 “常规指标和扩展指标 ”,修改后指标分类表述更确切,避免了歧义的产生。其中,常规指标指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扩展指标指反映地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特征及在一定时间内或特殊情况下水质状况的指标。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以及在人群健康效应或毒理学方面最新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调整了 8项指标的限值,包括硝酸盐(以 N计)、浑浊度、高锰酸盐指数(以 O2计)、游离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和乐果。
根据水质指标表达的涵义,调整了 2项指标的名称,包括耗氧量( CODMn法,以 O2计)和氨氮(以 N计)。
根据水质指标的监测意义、检出情况及浓度水平,调整了 11项指标的分类,包括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的总和)、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氨(以 N计)、硒、四氯化碳、挥发酚类(以苯酚计)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6、增加了总β放射性指标进行核素分析评价前扣除 40K的要求及微囊藻毒素 -LR指标的适用情况
钾是人体必需的元素,总β放射性测定包括了钾 -40。基于评价总β放射性指标综合致癌风险时应排除钾 -40筛查水平的考量,本次修订明确了总β放射性扣除钾 -40后仍然大于 1Bq/L,应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判定能否饮用。每克天然钾中含有 31.2 Bq/g的钾 -40,可用于计算钾 -40对总β活度浓度的贡献。
基于只有在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才有可能出现微囊藻毒素 -LR暴露风险的考量,本次修订将微囊藻毒素 -LR表达的形式调整为微囊藻毒素 -LR(藻类暴发情况发生时),使表述更有针对性。
7、删除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的暂行规定
统筹考虑现阶段我国城乡的饮用水水质状况,本次修订删除了 GB 5749—2006中表 4“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 ”的过渡性要求。同时结合现阶段我国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现状,因水源与净水技术限制时对菌落总数、氟化物、硝酸盐(以 N计)和浑浊度等 4项指标保留了过渡性要求。
鉴于我国个别地区存在饮用水水源水质暂时无法达到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又必须加以利用的实际情况,本次修订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要求加以完善,提出当水源水质不能满足相应要求,但“限于条件限制需加以利用,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满足本文件要求 ”。
鉴于技术标准中不宜提出行政管理性要求,本次修订删除了相关要求,同时删除了 GB 5749—2006中“水质监测 ”的相关内容。
附录 A(资料性)水质参考指标由 GB 5749-2006的 28项调整到 55项。其中
新增了 29项指标,包括钒、六六六(总量)、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林丹、滴滴涕、敌百虫、甲基硫菌灵、稻瘟灵、氟乐灵、甲霜灵、西草净、乙酰甲胺磷、甲醛、三氯乙醛、氯化氰(以 CN-计)、亚硝基二甲胺、碘乙酸、 1,1,1-三氯乙烷、乙苯、 1,2-二氯苯、全氟辛酸、全氟辛烷磺酸、二甲基二硫醚、二甲基三硫醚、碘化物、硫化物、铀和镭 -226;
删除了 2项指标,包括 2-甲基异莰醇和土臭素;修改了 2项指标的名称,包括二溴乙烯和亚硝酸盐;调整了 1项指标的限值,为石油类 (总量)。
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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