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下简称三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自动监测专项行动主要内容为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通过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 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2.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3.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4.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5.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 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6.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 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7.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8.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的;
9.故意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随意更改仪器相关校准或测试参数的设置导致仪器校准参数与测试参数不一致的;擅自设置数据采集、传输上下 限值及波动范围或随意更改数据信号传输参数的;
11.未向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13.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14.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 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15.擅自修改数据(涉及监测全过程的所有数据)的;
16.为达到质量保证规定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篡改其中部分 数据的;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软件进行谱图二次修改导致分析结果改变,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2.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4.伪造监测时间( 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分析、报告时间和自动、在线监测数据采集、分析、传输时间 ) 等;
5.伪造签名(包括手工监测中采样、分析、报告中三审三校等 签名和自动、在线监测中各种数据报表报告的签名等)的;
6.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 数据的;
7.原始记录中记载的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与实际所使用监测仪器或监测方法不符的;
9.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10.未按相关技术规范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 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11.未按规定时间、地点采集样品的;
12.未在有效期内分析样品或少于最短分析时间报出监测数据的;
13.未按规定采取质量控制措施,凭空编造质控数据的;
2 .自动监控数据长期在仪器分析方法检出限上下波动。
3.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某一固定值上下小幅波动。
4. 自动监控数据变化幅度长期在量程 2%以内波动。
5. 监督性监测数值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值的误差超过HJ/T 354及HJ/T 75规定的比对监测指标范围。
6 .分析仪器、数采仪、监控中心之间数据异常;分析仪器数据与数采仪数据偏差大于 1%;数采仪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偏差大于 1%。
7 .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异常。企业生产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变化,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未及时响应或变化趋势不符合逻辑。
2. 实际监测条件发生变化,仪器参数未相应调整或变化调整未进行登记备案。
3 .自动监控数据换算公式与有关国家技术规定不一致。
3. 自动监控设施硬件、软件发生变化未进行登记备案。
1.存在给水、排水管路外的其他旁路,反冲洗水存在对采集水样的稀释现象。
2.预处理装置与验收、登记备案不一致;存在过度处理现象。
1.水样采集单元: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取样管路存在旁路;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CODcr分析仪加热消解温度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或超出登记备案的范围;加热回流溶液不处于沸腾状态;消解瓶在非工作状态(未进行消解反应)时,瓶内有结晶、沉淀;消解瓶下部有漏液现象;消解时间密闭消解小于 15min 或与登记备案不符。
氨氮分析仪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试剂超过使用期限;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3.操作单元: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漏气现象;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4.测量单元:比色池表面有遮挡光路的污物;电极表面玷污。
1.采样单元:启动仪器后取样泵无水样进入管路;取样管路存在旁路;取样管路损坏,或取样池干涸(污水间歇性排放除外)、锈蚀。
2.试剂单元:试剂瓶内无试剂,试剂管未插入试剂液位下;试剂超过使用期限;实际使用的试剂的种类、浓度与登记备案不相符。
3.分析单元:载气减压阀压力过低,载气流量过低,或超过登记备案的范围;供给器和氧化反应器之间无渗氧管等氧气混入装置,或氧气混入装置无效;采用空气为载气时,缺少去除二氧化碳的空气精制装置或失效;进样注射器柱头有漏液或渗液现象;内部气路有漏气现象。干式氧化反应器燃烧管温度过低超过登记备案范围;燃烧器内催化剂发白、破碎或外观与备案不一致;气液分离器应处于正常状态;冷凝器温度高于5℃,或超过登记备案范围;冷凝器排水瓶内无水。
4.操作单元:仪器启动后电机不转动;仪器内部连接线路有松动脱落现象,连接管路有渗液、滴漏现象;仪器启动后内部样品管路和试剂管路内无液体流动现象;仪器显示故障或报警信号。
1.参数设置:堰槽种类、堰槽规格、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不一致。管径、转换系数等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不一致。
2.测量单元:测量液位后按照登记备案的参数折算为流量,该流量与仪器显示流量的差值超过仪器说明书流量精度的要求;变送器接地开路腐蚀、开裂或断裂。
1.采样单元:采样探头内部及滤芯玷污和堵塞,其过滤器加热温度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目测加热导管存在平直的管段或明显 U 型管段;管线存在纽结、缠绕或断裂的现象;伴热管温度过低。反吹周期、反吹时间、空压机表头压力不符合仪器说明书要求。稀释气流量及样品气流量不稳定,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稀释气过滤、除水装置或耗材故障、失效、纯度不够,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达不到净化要求。气水分离器冷凝器温度高于 5℃或与登记备案不一致; 长时间无水排出;干燥器滤芯变色。
2.颗粒物测量单元:吹扫系统电机出现异常噪声、震动;隔离烟气与光学探头的玻璃视窗表面积尘,仪器光路偏离;吹扫系统的管道有裂缝,连接松动;吹扫风机的净化风滤芯积灰。
3.烟气参数测量单元:皮托管变形、堵塞,与烟道气流方向偏离,不垂直;热敏温度计安装位置无效,固定松动,其表面有腐蚀情况,有积灰;空气过量系数、皮托管系数 K 值、烟道截面积与登记备案不一致;烟气参数转换为标准要求的数据未按 HJ/T 397 进行计算;废气排放量、气态污染物浓度等换算不符合 HJ/T 397 的有关要求。
4.校准校验:零点和跨度校准频次和校验频次达不到 HJ75 的有关要求;现场通入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零点漂移和跨度漂移符合 HJ75 规定的失控指标;现场通入标准气体测试,准确度不符合 HJ75 规定的参比方法验收技术指标要求。
存在数据采集参数高限设置过低或低限设置过高情况;参数设置与验收、登记备案不一致。数据采集传输仪与自动监控仪器间加装有不明的数据处理设备(如可编程控制器)或信号处理设备(如滤波器等限制电流波动范围的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与通信设备(调制解调器、无线发射器、光纤通讯设备)之间连接其他不明设备。自动监控设施停止工作后,数据采集传输仪仍产生并自动发送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数据。加装软件限制数据大小和调整数据。
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适用性监测报告)
供应商提供的适用性检测报告内容不全面(报告缺少设备配置明细清单)
销售或应用设备配置与测试设备配置明细中设备型号及参数不符
出厂测试数据/报告存在明显错误或不符合逻辑问题(时间,设备编号,测试人,测试方法及设备)
调试检测数据现场无记录可核查(上位机恒值,记录数据为正常测量数据)
生产治理设施操作管理方面形成的实际超标,报告为突发故障
加载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