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减少、消除和预防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在附件A、B和C清单中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严格限制以及排放管控等要求。此外,《公约》允许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通过,将增列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列入附件A、B或C中。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公约》对我国生效。我国在批准《公约》时声明,对附件A、B或C的任何修正案,只有在我国对修正案交存了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后方对我国生效。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多氯萘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统称《修正案》)的决定。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修正案》对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环境风险管控要求。结合我国相关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公告》,明确多氯萘等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要求。发布《公告》,是全面落实《修正案》的主要抓手,是履行《公约》义务的具体举措,对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行业国际贸易竞争力,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维护我负责任大国形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问:《公告》针对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规定了哪些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答:根据《公约》和《修正案》有关要求,基于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我国的生产、使用和管控情况,《公告》规定了如下环境风险管控要求。
一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
二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十溴二苯醚,保留了需具备阻燃特点的纺织产品(不包括服装和玩具)等三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是禁止生产、使用、进出口短链氯化石蜡,保留了在天然及合成橡胶工业中生产传送带时使用的添加剂等九项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是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励开发和应用替代技术,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此外,《公告》明确:除非另有规定,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化学物质、在产品和物品中作为无意痕量污染物出现的化学物质,不适用于上述有关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进出口的要求。
问:《公约》对我国生效已19年,我国履约工作取得了哪些进展和成效?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际公约履约工作,19年来,《公约》履约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是建立履约协调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我部牵头的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以下简称协调组);指导督促各地组建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省级履约协调机制,初步形成了横向协同贯通、纵向协同推进的履约工作格局。二是加强履约顶层设计。协调组各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履约实施计划、联合印发《公约》及其修正案生效公告,明确管控要求。三是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在钢铁、造纸等10余个行业开发实施40余个替代技术示范项目,在15个行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中规定了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印发12个行业的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助力相关行业关键技术的绿色转型升级。四是深度参与全球治理。全面参与公约下各项决策议案的磋商,积极参与区域履约项目,提出中国方案,讲好中国故事,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
截至目前,我国已全面淘汰23种类《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提前完成含多氯联苯电力设备下线处置的履约目标,清理处置了历史遗留的上百个点位十万余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废物,全国主要行业二噁英排放强度大幅下降。通过履约,减少了每年数十万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和环境排放,环境和生物样品中有机氯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量水平总体呈下降趋势,为环境质量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答:生态环境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发挥国家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扎实推动《公告》落地见效。一是做好宣传解读,让管理部门和企业充分了解《公告》有关要求,做好与《公告》落实的有效衔接;二是制定国家履约实施计划,加强部门间工作协同,不断提升履约能力,稳步推进各项履约工作落实落地。三是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各级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5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使用、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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