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含VOCs产品以及有机聚合物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采用密闭设备或未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未采取局部VOCs收集措施的(VOCs质量占比小于10%的VOCs产品除外)。
适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五、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六、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七、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八、未按规定建立台账,记录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如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操作温度、停留时间、吸附剂再生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催化剂更换周期和更换量、吸收液pH值等关键运行参数。
九、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监控点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6mg/m3)或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超过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台账类别 |
台账清单 |
说明及要求 |
相关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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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原辅材料台账 |
原辅料名称及用量信息 |
1.采购单 (或称“采购记录”) |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
2.出库记录 (或称“出库单”) |
准备近三个月台账备查 |
(HJ944—2018)4.4.2、(环大气〔2019〕53号) |
||
3.VOCs物料用量及VOCs含量信息表 |
准备近一年及近一个月汇总信息一览表备查 |
(HJ944—2018)4.3.2、(环大气〔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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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用量、含量等信息 |
4.VOCs物料检测报告 |
所有涉VOCs材料都需提供。 |
(环大气〔2019〕53号) (环大气〔2019〕53号) |
|
5.VOCs物料物质安全说明书(MS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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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废气处理设施台账 |
VOCs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
6.VOCs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设计方案 |
(环大气〔2019〕53号) |
|
7.VOCs有机废气治理工程项目合同 |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
|||
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台账 |
8.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操作手册 |
(HJ2026-2013)、(HJ2027-2013)、(HJ 1093-2020) |
||
9.治理设施日常监管台账记录 |
包括各类吸附剂、吸收剂和催化剂的更换记录,热源、光源、等离子体源及其它辅助设备的维护维修记录等 |
(HJ944—2018)4.3.3 |
||
有机废气监测报告 |
10.有机废气监测报告 |
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近半年内VOCs排放情况监测报告,应含有组织排放浓度,有组织排放排放速率、VOCs废气治理效率、风量数据、厂区及厂界VOCs浓度、是否满足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等 |
(HJ944—2018)4.3.4 |
|
危废台账 |
废溶剂、废抹布、废油漆桶、废活性炭、废灯管等二次污染物处置记录 |
11.危废处置合同 |
提供最新的危废处置合同备查 |
(环大气〔2019〕53号) |
12.转移联单 |
准备近一年所有联单记录备查 |
(环大气〔2019〕53号) |
||
13.危废处理方资质佐证材料 |
如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 |
(环大气〔2019〕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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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辅助资料 |
“一企一方案”相关资料 |
14.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 |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
15.VOCs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方案”的实施计划 |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
||
16.“一企一方案”专家评审意见 |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
||
17.企业现场核查评分表 |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
||
18. 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总结报告(或称“整改情况详细说明”) |
仅针对省控、市控重点监管企业 |
(粤环函〔2016〕1054号)、(粤环办函〔2017〕181号) |
||
环评资料 |
19.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 |
(HJ944—2018)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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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环评批复文件 |
(HJ944—2018)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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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是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和成果产出源泉。十四五以来,国家着力打造战略科技力量,推进国家实验室建设和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数字化、智能化、自动化赋能生物科技快速发展,掀起了科研领域创新变革的浪潮。
作者: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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