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COD?
化学需氧量(COD)是以化学方法测量水样中需要被氧化的还原性物质的量,在河流污染和废水处理厂等运行管理中是一个重要而且较快测定的有机物污染参数。COD越大,说明水中受有机物的污染越严重。如果COD超标会使水中总有机物升高,造成水体富营养化、藻类疯长、其他水中生物缺氧而死,污水流到外界会污染环境。
案情简介
长兴县某环保公司主要负责生活污水和部分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处理,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该公司因COD在线监测数据超标,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罚款128万余元。为逃避监管和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在明知“COD去除剂”仅具有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无法实际降低废水中COD值的情况下,被告单位仍先后七次购买水剂、粉剂共3.275吨,由被告人该环保公司污水处理工作直接负责人夏某某或夏某某指使的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以规避COD在线监测。
2021年5月,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在执法现场检查中发现该环保公司违法投加行为并移送公安机关。该案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过程中,湖州中院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提级管辖。
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作为重点排污单位,明知这种包装为“COD去除剂”(经鉴定,其主要成分为氯酸钠)的药剂并不能真正降低污水中COD含量,仍然在污水排放口添加“COD去除剂”,直接干扰环境自动在线监测设施,致使大量含有COD的污水排放至外河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某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对其亦应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
合议庭经充分合议后,当庭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夏某某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这起案件,就是用所谓的“COD去除剂”,逃避监管,假治理真排污的案件。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污水处理经营的企业,本应是减少水污染的最后防线,但在处理能力不足和经济利益的双重驱动下,通过添加起不到真正治污效果的化工产品,干扰环境设施监测,追求监测指标达标的假象,放任污染源不“减”的恶果。区别于偷排、漏排污水,破坏监测线路等传统方式,本案的犯罪手段更具有隐蔽性,如果长期未被发现或被效仿,将对水生态造成巨大破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通过对本案的庭审,我们希望:
作为污染防治最后一道环节的环保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治污主体责任,把不断提升污染防治的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作为核心竞争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对干扰环境设施监测的手段、方法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对不法商品的生产、销售环节深挖彻查,从源头阻断违法犯罪利益链条。湖州法院也将坚决扛起“两山理念”发源地法院的政治担当,用公正司法向环境污染“亮剑”,用典型案例指引社会规范、引领环保风尚。
保护生态环境是长期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久久为功,才能描绘出天地壮阔、自然秀美、万物灵动的美丽中国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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