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包括:
1、QC负责人是否具有足够资质和实践经验;
2、检验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与检验工作是否匹配;
3、培训的次数和内容是否与检验相关,培训效果和实际检验操作能力如何;
4、负责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管理的人员是否具有中药学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专职从事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鉴别工作八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某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中药材检验人员的显微鉴别操作不熟练;高效液相岗位操作人员对操作相关要求不熟悉;中药饮片总灰分项目实际操作与电阻炉SOP规定不一致;负责可见异物检查的QC人员程某健康体检报告中缺少视力检查结果。
具体包括:
1、直接参与实验并出具数据的精密仪器和设备型号与技术指标范围是否相符;
2、设备、仪器状态是否可正常运转,是否经相关计量部门检定或校准;
3、精密仪器是否有专人保管,仪器的能力与本实验室承担的检品要求是否相符合;
4、仪器室是否有防止静电、振动、潮湿或外界环境影响的控制设施。
某企业高温室电热鼓风干燥箱,药用基准物质干燥与薄层板活化同一时间段使用,两者所需温度不一致;微生物灭菌室LDZM-60KCS立式压力蒸汽灭菌器仪器使用记录中,使用时间仅记录到达温度后的灭菌时间;企业的检测仪器使用记录无仪器名称和设备编号栏;对照品与猪四肢骨(原料)留样共用一个冰箱;鲜竹沥批检验记录中微生物限度检测项目未记录所使用的培养箱型号及编号;使用未校准的安捷伦1260Ⅱ型高效液相色谱仪进行陈皮含量测定。
具体包括:
1、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贮存要求;
2、滴定液、标准液的配制或标定是否符合检验操作规范要求;
3、基准物质的恒重过程是否与其恒重要求相符合,并有恒重操作记录,标定记录数据是否完整,相对偏差是否符合规定;
4、对照品、标准品是否来自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可在国家药品标准物质查新),自制对照品和标准品,是否有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是否用法定对照品和标准品进行标化;
5、检验原始记录中使用的滴定液、试液、对照品溶液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
6、实验用毒剧品、麻醉品等申购、来源、贮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其发放数量是否与使用数量、剩余数量相平衡。
某企业微生物培养室冷藏柜中检定菌大肠埃希菌标签上只标识了菌种名称、代数和日期,无菌种编号、传代操作人信息;分样室未见药包材收样、分样记录;高锰酸钾滴定液(0.02mol/L)配制、标定记录检验依据为2010版《中国药典》(应为2020版);原辅料库中的聚乙二醇4000取样不规范,购进1200件,仅从3件中取样,取样标识不详;检验用对照品乙二醇未标注首次开启日期;甲硝唑口颊片稳定性考察样品数量不足;中心化验室留存半夏粉末作为对照药材,但不能提供标化记录;企业未建立自制的维生素B6杂质A工作标准品的制备操作规程;试剂柜内散装的试剂七水硫酸镁未标注批号等信息。
具体包括:
1、是否建立了正确的仪器使用和维护保养的SOP(标准工作程序),SOP是否与现场的仪器类型型号相匹配。
2、对常用精密仪器和常规检验的基本操作和基本原理是否正确理解,对检验所得数据或图谱是否能正确分析,检验结果的计算和判断是否准确,是否有使用登记记录和自校或复验、维护保养的记录。
3、有毒有害(剧毒、易爆、强氧化、强腐蚀)试剂、试药、试液的存储、保管、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4、标准溶液标定是否由配制者和复标者在相同条件下各作3份平行试验,3份平行试验结果的相对平均偏差是否小于0.1%,结果是否按初标、复标平均值计算。
5、各项检验是否按规定的SOP和药品标准进行操作,并进行详细记录;产品稳定性考察实验的管理与操作是否规范,产品稳定性考察留样,重点考察留样是否有足够的样品数量;稳定性重点考察的项目是否按药典的稳定性考察指导原则进行。
6、出现OOS及OOT是否经过调查并采取CAPA。
某企业针对竹茹、大蓟、净山楂、龙骨抽检结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仅进行了实验室成品检验情况的调查,但未调查与产品工艺、仓储条件、原药材等有关的原因;芒硝饮片质量标准中把法定标准中硫酸钠的含量写为99.2%,实际为99.0%;小儿氨酚黄那敏颗粒的持续稳定性考察,仅对含量进行了趋势分析,未对粒度进行趋势分析;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Ⅰ)仅对含量进行了趋势分析,其他定量项目(如平均分子量等)未进行考察;板蓝根检验原始记录中含量测定项目未注明对照品的来源及批号;中药材黄芪检验报告书中未注明其他有机氯类农药残留量为委托检验项目;企业未按《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管理规程》对2019-2020年度咳特灵胶囊、咳特灵片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
具体包括:
1、实验室是否与生产区分开,无菌检查、微生物检査、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放射性同位素检定和阳性对照实验室等是否彼此分开。
文章来源:网络
转载平台:分析与GMP
责任编辑:胡静
审核人:邢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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