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经查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某企业委托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发现,部分样品未进行分析,实际用已有其他样品图谱重新积分后替代,存在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裕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2.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24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CHEN YI(陈羿)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25号)。
二、上海青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经查上海青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对某企业委托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中发现,样品保存时间超过方法标准规定的保存时限,分析人员修改分析仪器时间后对已超过时效的样品进行分析,存在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监测数据和监测结论负责”的规定。
行政处罚结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上海青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予以责令停业整顿,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26号),并对其主要负责人林海波予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沪0100环罚〔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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