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出生的男子张某是辽宁锦州凌河区一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副所长。
在张某的辖区内有一家保健用品经销处,该商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对此立案侦查,并与张某所在的市场管理所沟通研究,定于当日下午14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商家进行联合执法行动。
张某掌握这一情况后,在行动之前电话通知了商家店长刘某,并在会议中用微信通知刘某“你赶紧走,关门,派出所说今天想拘留你了解情况”等信息,致使当日14时联合执法行动人员到达时,发现该店店门已经上锁,人员不知去向,联合执法行动失败。
当日17时28分,张某又与刘某通电话,告知刘某“如果要解决此事,先要摆平派出所,派出所还要扣押店内电脑等物品”。
2019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到案,经讯问,其供述张某帮助其逃避抓捕、为其出谋划策的事实。同年11月11日,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将刘某的讯问笔录、刘某与张某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光盘、刘某VIVO手机一部一并移送锦州市凌河区监察委员会。
2019年11月13日,张某被纪检监察部门带走调查。并被留置。随后被移送司法。
凌河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张某身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在与派出所联合执法过程中,利用掌握的联合执法行动信息的便利条件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其行为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不服上诉,称其帮助的对象刘某尚未被司法机关确定为犯罪分子,其犯罪情节轻微,原判量刑过重,对其应免予刑事处罚。张某的律师提出,张某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不具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也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涉案商家法人代表先后三次给张某送过8000元,张某教其如何做笔录逃避查处。此外张某于2019年11月8日中午通过打电话或发微信向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又帮助其出主意搞定公安机关,并示意其将经销处的电脑拿走.....法院认为,张某知道刘某系涉嫌犯罪的犯罪分子,张某作为副所长,在与公安机关联合查处犯罪过程中,更无可争辩地负有查禁犯罪活动的职责。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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