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管部门而言,变“生态环境部门认定数据是否有效”为“排污单位自主标记”,扭转了生态环境部门在数据真实性上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化解了长期影响非现场监管执法效能的自动监测数据“不敢用”“不愿用”的矛盾,为强化重点排污单位全天候监督管理奠定了数据基础。
对重点排污单位而言,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排污单位须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数据真实准确,发现传输数据异常要及时报告。“标记”体现了排污单位是审核确认自动监测结果的责任主体,也通过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了便利,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
对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运维服务机构而言,“标记”将运维结果与监测结果挂钩,运维职责是否履行到位、设备运行是否正常稳定、数据质控是否可查可溯,标记后的数据给违法行为认定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材料,利用标记规则谎报瞒报逃避监管也将收到法律的严惩。
对关注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社会公众和环保NGO而言,“标记”厘清了自动监测数据法律效力,消除了争议,为全面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信息提供了基础数据来源,有利于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细化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规定,是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的重要一步,为进一步提高电子数据的证据证明力、规范非现场监管和行政处罚创造了条件,将更好地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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