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的时间是青年人练习足球的时间,晚上20:00与美国的项目合作伙伴一起讨论重要的工作内容。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仅对于企业的领导人来讲,对企业的员工也都变得越来越重要了。同时,这种“灵活”也展现出了无法估量的潜力。
过去,正常工作时间被视为是理想工作成果的基本保证。但数字化技术的问世将朝九晚五的工作变成了“过去时”。 随着宽带互联网、网络技术、智能软件和移动设备等的发展使移动式通讯工具能随时随地为我们提供工作信息,这就使得员工可以很好的将工作与生活有机的结合到一起。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即便是在旅途当中也可以利用笔记本电脑来完成工作任务。”这是联邦雇主协会2015年4月关于工作4.0绿皮书中的意见。
公私兼顾的柔性工作制,新的工作模式开创了许多新的可能性
工作时间的选择
怎样在工作中贯彻落实灵活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问题与所从事不同工作的特殊要求有关,而且也与法律法规的框架条件有关。德国劳动部长Andrea Nahles女士在劳动部关于工作4.0白皮书中介绍了一些解决方案,推荐了一些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都将汇总在工作时间选择法中。例如白皮书中提到了德国律师协会djb的工作时间选择方法。白皮书的目标是让所有员工,包括没有决策权的员工也能够选择自己合适的工作时间。因此这就对劳动合同中有关工作持续时间和工作地点等项目提出了特殊的要求:只有在企业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能改变 “柔性的工作时间”。而针对这种应急情况,法律法规制定者也要制定相应的政策。
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既没有对具体的“柔性工作制方案”给出一般性的条款也没有给出司法保障。在受监管的自我调节基础上,法律法规仅对“柔性工作制”的方法、期限和参与者的权利等做出了规定。具体的“柔性工作选择”– 工作时间和地点的选择,则都有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测试实验室
“柔性工作制”提供了真实的工作时间、地点与法律法规规定工作时间、地点有出入的劳动合同。而合同双方也可以在所谓的试验期间内(有限的一段合同双方“磨合时间”)内来解决实践中有争议的 “柔性工作”,例如:新的工作模式、新的“柔性工作方案”或者新的组织形式。“其它工业企业也想着利用‘柔性工作制’,应尽快建立起合同双方磨合时间内的法律规定...” BAVC公司总裁Margret Suckale女士说道。
实验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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