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9月1日开始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填埋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7年,于2008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为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于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 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于本标准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4 年7月23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废止。
10.1.1填埋场应按照有关法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819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结果。
10.1.2填埋场安装、运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照相关法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执行。
10.1.3填埋场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10.1.4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发布的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控制项目的测定。
10.2.1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91.1的规定执行。
10.2.2填埋场应对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口实施在线监测。对于没有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率不少于每月1次。填埋场监测数据应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10.3.1地下水监测井的布设应满足HJ164中地下水环境监测点布设的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填埋场上游应设置1眼监测井作为本底井,在填埋场下游至少设置2眼监测井作为污染监视井,在填埋场两侧各设置不少于1眼的监测井作为污染扩散井;
b)设置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导排管出口处设置1眼污染监测井,无地下水导排系统时无需设置;
c)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HJ164的相关规定;
d)大型填埋场宜在上述要求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井的数量。
10.3.2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区域,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及环境风险确定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10.3.3在填埋场投入使用之前应监测地下水环境背景水平,填埋场投入使用之时即对地下水进行持续监测。
10.3.4地下水监测指标为pH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CODCr法)、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硫酸盐、氯化物、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总铬、六价铬、铅、氟化物、镉、铁、锰、铜、锌、镍、铍、总大肠菌群。
10.3.5填埋场运行期间,对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导排管出口处污染监测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1次,对污染扩散井和污染监视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2周1次,对本底井的水质监测频率应不少于每月1次;封场后,应继续监测地下水,频率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在3天内进行重新监测,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项目。
10.4 满足6.3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应在填埋前按照HJ1134中的规定进行监测。
10.5.1填埋场上方和填埋场建(构)筑物内的甲烷气体的采样点布设应按照GB/T18772的规定执行,监测频率不应少于每日1次。
10.5.2对空气中甲烷气体含量的监测应采用符合GB13486要求或具有相同效果的便携式分析仪器进行测定。对空气中甲烷气体含量的执法监测应按照HJ604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测定。
10.6.1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因子应与GB14554的控制项目一致。其他无组织气体排放的监测因子应根据填埋废物的特性确定,必须具备代表性且能表征填埋废物特性。
10.6.2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照GB16297和HJ905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向为主要监测范围。
10.6.3填埋场运行期间,应对场界恶臭污染物和无组织气体进行监测,频率分别为每月至少1次和每季度至少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在1周内进行重新监测。
10.6.4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填埋场,应对有组织恶臭污染物进行监测,监测因子应与GB14554的控制项目一致,频率为每季度至少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在1周内进行重新监测。
10.7 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应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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